为加强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近日,四川省民政厅在系统调研、总结研判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明确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内部治理、风险管控、会计核算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监督事宜,具体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抽查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等6种类型,规定了各类审计的实施主体、适用情况、审计内容、基本程序、费用保障和工作要求等。
《办法》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登记管理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规定的,可采用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创新推动以审计监督为手段,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三方有效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四川出台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