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对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374号(财税金融类216号)提案的答复。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与财政部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开展多轮座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等。目前,金融监管总局与财政部对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内容已达成一致意见,拟于近期联合印发。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优势,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明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和历史赔付记录等管控能力与保险费率进行挂钩,使“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更加科学;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共保方式提升承保能力;明确在主险的基础上,可将账册文件丢失、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等作为附加险,丰富保险产品的多元化需求等。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鼓励发展的同时,还明确了相关方的监督管理要求,确保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依法合规地开展。如,明确成立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意见或建议,供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参考,提高理赔效率;明确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可对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双方的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加强数据对接和共享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印发工作以及后续制度落实事宜,会同财政部等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同时,指导保险行业持续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大业务推动力度,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覆盖面。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险将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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