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十堰:印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运行细则(修订版)》”
作者 刘俊 杨友
近日,十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共十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运行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对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项目计划制定、审计专报报送、案件线索移送等10个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强化了审计委(办)职能,推进了党对审计工作领导实化细化具体化。
《细则》明确,每年召开两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计工作情况和市纪委监委关于审计移送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市委组织部关于审计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审计专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案件线索、审计评价和审计摘要直报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审计结果反馈采取集中反馈和单独反馈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问题较多、批示有明确意见的,首先向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同志面对面传达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批示要求,并召开被审计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进行反馈。
《细则》强调,每半年对年度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上级审计机关涉及十堰的审计报告上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督办检查,并将书面汇总情况同步呈报给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对应整改而未整改到位的被审计单位发审计整改督办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强化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将县(市、区)党委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重点审计整改情况纳入监督督查事项。
《细则》要求,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向省委审计委(办)上报重大事项;强化对县(市、区)党委审计委(办)领导和指导,督促县(市、区)党委审计委(办)认真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