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审计整改工作部署,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更好促进审计整改工作规范、科学和高效开展,有效推动审计整改质效转化为治理效能。

《办法》明确,全区各级党委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负有相应的统筹协调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相应的统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要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审计机关要落实督促检查责任,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金融监管、公安、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落实协同配合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同向发力,提升审计整改实效。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审计整改督促检查的方式、重点内容、闭环管理、销号认定程序等内容。

《办法》要求,要通过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对整改期限结束后尚未完成整改的有关单位,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加强指导、发放催办函、提出问责建议、进行约谈等方式分类处置。同时,要健全完善各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党政督查部门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机制。《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审计整改报告和结果运用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办法》强调,要实行审计整改结果分层次报告制度,明确各层次报告流程;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绩效管理等有关部门职责,细化了审计整改情况运用举措。对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广西修订出台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Scroll to top